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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4-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3年7月14日之前再给付原告50000元,剩余款项176800元及诉讼费2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逾期承担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6952元,减半收取3476元,原告承担1476元,被告承担2000元。本案执行费333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