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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雷建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20号罪犯雷建国,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灞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雷建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建国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