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胡国平诉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平,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胡国平。委托代理人代建中,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瑶,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国平诉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增秀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建中,被告会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国平诉称:2012年1月,会展公司与李鸿成就“2011―2012沃尔沃帆船赛三亚站龙年嘉年华”陵水特装馆及游艇馆造型的物料运输、现场物料制作、拆卸等事宜,于2012年1月15日补签了《施工合同》。2012年1月12日,李鸿成叫来胡国平进入“2011-2012沃尔沃帆船赛三亚站龙年嘉年华”陵水特装馆的屋顶进行喷漆工作,其每天工资300元。2012年1月17日,胡国平在工作过程中掉到地上摔伤。2012年1月17日,胡国平被送到三亚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治,3月7日出院,胡国平的医疗费共计60502.32元(已先予执行)。2012年3月8日,胡国平到长沙进一步治疗,4月23日,胡国平回到三亚,期间,胡国平共花掉医疗费1398.84元。2012年5月2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三人社工认字(2012)2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国平所受伤为工伤,会展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3年5月2日,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胡国平为九级伤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胡国平与会展公司的劳动关系;2、会展公司向胡国平支付医疗费1398.84元、交通费3109元、鉴定费250元、护理费36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停工留薪工资108000元;3、会展公司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4、会展公司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00元;5、会展公司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000元。被告会展公司辩称:会展公司与胡国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解除。胡国平提交的医疗费相关单据并不能证明所发生的费用均用于其工伤治疗。胡国平主张的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转往外地治疗需要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胡国平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胡国平主张的护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1-2012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根据我省2011-2012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51天。胡国平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工伤治疗的需要,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议才能确定,而胡国平未就此举证证明,其停工留薪的日期应当根据其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胡国平主张其日工资为300元不符合事实且没有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李鸿成招用胡国平进入会展公司承建的“2011―2012沃尔沃帆船赛三亚站龙年嘉年华”展区项目做油漆工。2012年1月17日,胡国平在工作时摔伤,胡国平被工友送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治疗,3月7日出院。之后,胡国平没有再到工地工作。2012年5月2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工认字(2012)2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国平所受伤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会展公司承担。2013年5月2日,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三劳鉴字(2013)23号《鉴定通知书》,鉴定胡国平为伤残玖级,无护理依赖,胡国平支付鉴定费250元。胡国平向三亚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三亚仲裁委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3)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会展公司给付胡国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172.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63.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2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2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胡国平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胡国平主张其到湖南澧县澧州医院进一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98.84元,往返湖南三亚的交通费共计3109元。上述事实,有医院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工认字(2012)2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胡国平所受伤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会展公司承担。会展公司没有为胡国平办理工伤保险,其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向胡国平支付相关保险费用。胡国平没有固定职业,其从事的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工作,胡国平在会展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是按天计发的,胡国平的月平均工资不应根据其工作期间每天的收入来计算。鉴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计发按照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故胡国平月平均工资应参照2011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6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的本人工资待遇,会展公司应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40元(3060×9个月)。《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十九条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数额,会展公司应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00元(3060×10个月)。该方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九级伤残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会展公司应向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20元(3060元×12个月)。《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发基数比照本省国家机关的相关标准确定。海南省同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会展公司应向胡国平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50元×51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胡国平在三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1天,三亚市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记载胡国平的病情已治愈,无医嘱,故胡国平停工留薪期间系其住院期间,即51天,会展公司向胡国平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5202元(3060元÷30×51天)。胡国平住院期间,会展公司未派人护理,会展公司应按2011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向胡国平支付护理费5202元(3060元÷30×51天),会展公司还要向胡国平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人员转往外地治疗,需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胡国平主张其到湖南澧县澧州医院进一步治疗,但没有工伤医疗机构的建议,且其提供的医疗费不能证明用于治疗因工伤引起的疾病,故对胡国平关于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胡国平是李鸿成招用的油漆工,胡国平工伤后已不在涉案工地工作,胡国平请求解除与会展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国平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停工留薪工资5202元、护理费5202元、鉴定费250元;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40元;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国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00元;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国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20元;上述一至四项判决,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胡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胡国平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南八方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退还胡国平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增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