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华琪、江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华琪,江丽玲,江亚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陈志坚。被告:林华琪,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35。被告:江丽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62。被告:江亚娥,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27。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林华琪、江丽玲于2009年6月30日向我社借款20000元,月利率为8.55‰,于2011年6月29日到期,由被告江亚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各方共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被告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如有逾期,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且按合同利率上浮40%计算收取利息(即月利率11.97%),直至被告债务清偿完毕时止。贷款发放后,被告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利息自2010年7月17日起开始逾期不支付,至2013年8月20日止已造成累计欠息2596.66元,并且逾期不归还本金20000元,构成合同违约。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华琪、江丽玲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的欠息2596.66元,合计22596.66元;2、判令被告林华琪、江丽玲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1.97‰计算);3.判令被告江亚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截止2013年10月25日被告林华琪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085元,被告林华琪定于2013年10月31日还清截止2013年10月31日所欠的利息(具体数额以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系统计算出来的数额为准);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林华琪定于自2013年11月份起两年内每个月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结清截止还款当日所欠的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20000元之日止。若被告林华琪其中任何一个月未能还款,且在下个月仍然未能继续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剩余借款本金所欠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江丽玲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江亚娥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华琪、江丽玲、江亚娥负担(该182元,被告林华琪已于庭审当日2013年10月25日支付给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