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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石岩与齐德亮、潘姝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齐德亮,潘姝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89号原告:石岩,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天鹏,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德亮,居民。被告:潘姝逸,居民。诉讼代表人:魏玉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与被告齐德亮、潘姝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