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石岩与齐德亮、潘姝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齐德亮,潘姝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89号原告:石岩,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天鹏,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德亮,居民。被告:潘姝逸,居民。诉讼代表人:魏玉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与被告齐德亮、潘姝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