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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辖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魏良银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良银,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辖初字第0039号原告魏良银,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成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良银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住所地是在盐城市,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要求将该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虽在盐城市,但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案件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