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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朱世山与张瑞香、杨政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山,张瑞香,杨政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朱世山,农村居民。被告张瑞香,农村居民。被告杨政睿。法定代理人李少伟,女,汉族。系杨政睿之母。本院已受理的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两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人,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两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未查找到该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世山对被告张瑞香、杨政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董代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信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