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哲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哲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10号海晨大厦112、114-117号。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哲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哲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哲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