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072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戴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华审 判 员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