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双平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XX,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430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因犯抢劫罪,2004年8月5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0月17日对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轶,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沈XX先后在安乡县西南周村、南县张公塘村工业园附近等地采取持弩盗窃的方式作案两次,盗窃他人喂养的家犬两条,共计价值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沈XX驾驶摩托车窜至安乡县安丰乡西南周村的乡村公路旁,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的弩将周志平家喂养的麻色家犬射杀。之后在南县湘鄂边菜市场销赃得款150元。2、2013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沈XX驾驶摩托车窜至南县南洲镇张公塘村工业园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的弩将李建军家喂养的麻黄色家犬射杀。准备捡狗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沈XX随即驾车逃跑,逃至杨家岭村杨荷路口时,因摩托车没挂牌照被路口临检的交警扣下,随即移送至当地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盗失主李建军、周志平的陈述;证人李建华、高德清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领条及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说明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XX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被盗失主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盗窃李建军家喂养的家犬时,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部分盗窃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兴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