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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汉民初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美慧与董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慧,董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6578号原告李美慧。被告董禄。原告李美慧诉被告董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慧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慧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美慧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