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郭某某诉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郭某某诉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5日,本院受理。2011年12月1日,因找不到被告王某乙,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10月25日,王某甲、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当即本院恢复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王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王某甲、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隆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