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二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钱乐刚与牛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乐刚,牛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894号原告:钱乐刚。委托代理人:任五炳,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晓强(又名牛恩普),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乐刚与被告牛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乐刚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应收取37元,由原告钱乐刚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