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本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