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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唐再清、陈来芳、唐再全、唐再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唐再清,陈来芳,唐再全,唐再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电信局大楼。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汉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组**号。被执行人唐再清,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组**号。被执行人陈来芳,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组**号。被执行人唐再全,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宝庆乡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唐再树,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组**号。本院执行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33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与唐再清、陈来芳、唐再全、唐再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上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富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