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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行海与汪金龙、王德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行海,汪金龙,王德平,宁国宏翔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77号原告:刘行海,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龙。被告:王德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汪金龙,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行海与被告汪金龙、王德平宁国宏翔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按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