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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孙厚均诉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厚均,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孙厚均,男,生于1973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赵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毅,男,生于1989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孙厚均诉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厚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