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庞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0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超,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中区刑初字第01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庞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庞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庞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庞超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超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刑初字第01258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谭 毅代理审判员 乔 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