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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东利与杨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利,杨义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028号原告张东利,男,1947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山,男,1946年10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东利与被告杨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利的委托代理人孙书华、李娜与被告杨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利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2008年3月,被告未经审批在其家住的一楼外南侧与楼房相连接自建了一平房,该平房顶部将原告所住的楼房阳台底部的排水管道掩埋,将原告的房屋毁损,在其违法所建平房天窗顶部建立护罩。另外,被告在原告储藏室边种植一棵柳树。被告所建平房、护罩、柳树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居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私自建立的平房、拆除平房的护罩、清除所种柳树,将原告排水管道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杨义山辩称,原告所诉与真实情况完全不相符,他的请求无理,实属诬告。1、2012年5月21日原告故意与被告进行吵架。他始终对被告种在公共绿化带里的柳树、竹子、地瓜花等植物看不顺眼,像疯了一样把这些花草全部拔掉,原告老婆对柳树进行狂砍,还打伤被告老伴。对于绿化环境之事,平度城管人员调查过,认为对原告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清除。原告真正意图是故意激化矛盾,因为被告有严重的心脏病,他就是想刺激被告犯病。2、原告称被告建平房掩埋他家阳台底部的排水管,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实际上卖给他房子的原房主将阳台封闭改建成客厅后,早已将排水口从内部封死,埋在了室内地面下,发生纠纷前,原告从没说过此事,如果原告要追究,也是他与原房主之间的事,与被告无关。3、2008年3月,被告在自家院子里建平房没有过错,整栋楼一楼带院子的都建了平房,被告在建平房时也与原告进行了沟通,他是同意的,开始双方关系挺好,原告经常到被告家玩。后来他提出平房的护罩高了,经协商我立即拆除,进行了重新安装。自从我栽了两棵柳树苗后他便开始找事,经常无理取闹。其中一棵被他砍断,一棵被他砍伤。对于以上情况,被告将平房盖在自家院里,柳树栽在公共绿化带里,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东利现住平度市青岛路211号3号楼201户(该房系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从他人处购买)。被告杨义山现住平度市青岛路211号3号楼101户(杨义山系电业公司职工已退休)。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居住二楼,被告居住一楼。2008年3月,被告在归自己使用的一楼南院与楼房相连接处建设一平房,建房时原告未予制止。被告所建平房顶部将原告所住楼房阳台底部的排水管孔封死,该排水管设计时里外相通,便于排出阳台内的雨水等,原告购买该房屋时,原房主已经将阳台封闭并用地面砖装修地面,其排水管孔被完全掩埋。被告所盖平房顶部建有天窗及天窗护罩,原告认为被告所建护罩过高,后经平度市电业公司物业管理部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平房防护罩拆除,重新安装降低了高度,原告当时未再提出其它异议,此后数年双方无大的矛盾冲突。2012年5月21日被告浇灌了自己在绿化带栽种的花草和柳树,二原告发现后认为渗湿了自己家的储藏室,一气之下拔了花草并砍了柳树,被告看到后十分恼火,继而双方发生吵闹和厮打。审理中本院对双方争议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原被告所居住楼房为五层建筑,共三个单元,双方居住的整栋楼房一楼墙南均建成平房(未有审批手续)。平房南有一个三米左右的通道,通道以南,当年建设该楼房时统一建了一排东西走向的储藏室,储藏室地基离地面高出60公分左右。最东头一间储藏室由原告使用,储藏室东面是绿化带及南北大道。被告在绿化带中栽种了花草和垂柳一棵,垂柳树高5米左右,垂下的柳树叶条稍能触及到储藏室顶部。另外,原告所住第二层楼房的南侧阳台内地面已铺设地面砖,阳台内底部原设计的排水孔已被铺设的地面砖覆盖掩埋,该排水管原始状态是经过阳台底部向外墙平向延伸至墙外,现在墙外的排水管孔被被告所建平房的顶部封死,阳台外墙面上有数个钢钉和钢钉小孔。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证明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平度市圣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证明、勘验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邻居关系,居住很近,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双方为了一点十分不起眼的小事而吵闹不休,矛盾重重,实属不该。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所建平房、护罩、柳树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居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私自建立的平房、拆除平房的护罩、清除所种柳树,将原告排水管道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对于拆除平房问题,因被告建设该平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此问题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以驳回。对于防护罩问题,双方已在平度市圣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处理完结,原告同意护罩降低,双方当时均无提出其他异议,原告对此再提出解决,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况且墙面上的钢钉和钢钉小孔对原告的房屋结构并无产生损害,也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居住,所主张的排水管自己从屋内已将其掩埋,不再利用,没有民事法律规定的相关妨害事项需要排除。至于被告所栽垂柳的叶条触及到原告的储藏室顶部问题,经现场勘验,原告所述没有事实根据,垂柳的叶条既损坏不了原告的储藏室也影响不到原告生活,因此对于原告以上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所栽垂柳其柳树的枝叶触及储藏室房顶和被告在原告阳台的外墙所打的钢钉小孔对房屋造成的损坏、排水孔被堵死造成损害进行鉴定,但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另外,柳树叶和钢钉小孔以及排水孔对原告房屋结构并没有形成损害,鉴定没有实际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东利对被告杨义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60元,由原告张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锡平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