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荷与马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马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荷。被告:马素菊。原告张荷女与被告马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荷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荷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荷女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