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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章德胜与龚菊梅、谢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德胜,龚菊梅,谢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章德胜。被告:龚菊梅。被告:谢建林。本院审理原告章德胜与被告龚菊梅、谢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德胜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菊梅、谢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章德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