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旋海与李昌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旋海,李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韦旋海。被执行人李昌金。申请人韦旋海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象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昌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委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象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