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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00807号原告林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承担。审 判 长 雒 庆代理审判员 刘 亮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