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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缙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有忠与���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忠,陈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有忠。被告:陈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忠与被告陈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