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子玉与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玉,保定市前卫路小学学生。被执行人智磊,天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智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智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智磊在银行的存款4746.03元(标的4696.03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国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