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鹿某某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鹿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峰峰矿区峰峰镇钢厂街10栋3单元1号。被告鹿某某,男,汉族,1943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鹿某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