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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XX芳与钟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钟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钟朝良申请执行人XX芳与被执行人钟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7日作出(2011)嵩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钟朝良偿还XX芳2万元。判决生效后XX芳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朝良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钟朝良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6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