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1-03-04
案件名称
刘某尧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尧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尧,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2012年5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尧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馥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尧利用担任栖霞市臧家庄镇东寨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占集体资金4002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被告人刘某尧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栖霞市联通公司支付给本村的24000元土地租赁费。2、2010年,被告人刘某尧在村集体为本村失火村民柳某1修房购买材料时,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5300元。3、2011年,被告人刘某尧以支付给本村村民柳某2、柳某3、柳岩苹果款的名义,虚列支出,侵占集体资金1072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尧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