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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白亚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单维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亚利,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树永,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