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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孝成诉赖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成,赖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李孝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郧西县。被告赖红卫,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成诉被告赖红卫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孝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李孝成负担。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