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孝成诉赖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成,赖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李孝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郧西县。被告赖红卫,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成诉被告赖红卫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孝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李孝成负担。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