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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与胡组满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胡祖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祖满,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17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祖满银行存款92779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