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治安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治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再字第7号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刘宏奇,经理。原审被告张治安,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红。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治安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海经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海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决定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海经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648元。审 判 长 王一新审 判 员 范晓春审 判 员 焦香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晶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