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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永强诉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王永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诉被告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王永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世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