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75号申请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焦某某,女。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某某支付申请人梁某某案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焦某某军支付申请人梁某某25000元案款,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徐胜利审判员 苏向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启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