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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75号申请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焦某某,女。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某某支付申请人梁某某案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焦某某军支付申请人梁某某25000元案款,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徐胜利审判员  苏向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启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