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秦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秦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法定代表人刘桂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颖,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栋14层1408号。法定代表人程瑞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树元,河北博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峰,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唐山丰南湖畔丽舍建设项目负责人。上诉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