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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执民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发、王亚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祥发,王亚银,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港工业区块)。被执行人张祥发。被执行人王亚银。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舟定执民字第1838号冻结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的存款5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的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