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申强强诉姜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强强,姜凤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申强强,男。被告姜凤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强强与被告姜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强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强强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