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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申强强诉姜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强强,姜凤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申强强,男。被告姜凤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强强与被告姜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强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强强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