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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宗仁鸿、林梅、陈祖宾、程贞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宗仁鸿,林梅,陈祖宾,程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130号。代表人杨仕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胜才,男,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农行宿舍。被执行人宗仁鸿,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富和乡和平村*组**号。被执行人林梅,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富和乡和平村*组**号。被执行人陈祖宾,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富和乡和平村*组**号。被执行人程贞友,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富和乡和平村*组**号。本院执行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3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宗仁鸿、林梅、陈祖宾、程贞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上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富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