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宪喜与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喜,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王宪喜,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法定代表人习化迪,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习焕生,男,193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村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宪喜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喜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宪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1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王宪喜负担。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