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原告马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换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16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近年表现有甚,被告脾气暴躁,意见不合就大吵大闹还无端生事,原告一直在家务农,家里财务由被告掌握,自去年农历八月十五以后被告便离家,二人分居至今。被告有一定收入应承担法定的抚养费。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马博奥由我抚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基础良好,我脾气很好,孩子由原告照顾。他爸临终嘱咐原告要担待他妈,所以原告一直听他妈的话,不让他出去干活,一直没挣钱,都是我父母拿钱养的孩子,今年原告还说为避免矛盾要出去上班,也让我出去一块打工,不知道为什么原告起诉了,婚后我们有部分共同财产及20000元债务。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法庭给我们和好的机会。为了家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由原被告签名的协议,证明欠被告父亲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2月21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自2013年5月15日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已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明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未出现大的矛盾,也未出现法定的离婚事由,互敬互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一子,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得到进一步培养的,被告庭审中又不同意离婚,故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换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