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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吉吉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吉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少岩。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告:慈溪市吉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吉吉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宁波扬升针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