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余八斤与汪裕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八斤,汪裕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34号原告:余八斤。被告:汪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八斤与被告汪裕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八斤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八斤以被告汪裕林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八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余八斤负担。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