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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余八斤与汪裕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八斤,汪裕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34号原告:余八斤。被告:汪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八斤与被告汪裕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八斤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八斤以被告汪裕林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八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余八斤负担。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