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家典、郑李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家典,郑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652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家典,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郑李琴,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址同上,系王家典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家典、郑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家典、郑李琴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东方名城A4幢203室(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家典、郑李琴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东方名城A4幢203室,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过户、再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张俊和审判员 韦传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新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