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和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浙江三和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42号原告: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远忠。委托代理人:孔旭良。被告:浙江三和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洪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和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浙江海特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