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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46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6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卫乡村,组织机构代码:78306301-5。法定代表人葛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翠馨居商业C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姚大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84855元、违约金148840元、承担诉讼费17455元、执行费9736元,合计760886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5848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60886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5848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