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希杰大流通(青岛)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希杰大流通(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康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杰大流通(青岛)有限公司【原为:希杰(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鱼在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上诉人希杰大流通(青岛)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辖初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书》中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所在地应理解为住所地,并非上诉人的注册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2011年4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双方之间如出现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注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