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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力伟与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伟,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巨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刘力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身份证号码:×××463X。委托代理人苏旭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毅,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云生。委托代理人谭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巨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兰。原告刘力伟诉被告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巨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力伟负担。审 判 长  梁蔓冰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