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7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71-874号再审申请人(第871号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祥军。再审申请人(第872号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郁。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静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泽烽,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心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1101J号法定代表人:钟秋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曾祥军、王郁、汪丹峰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心海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448、1449、1938、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祥军、王郁、汪丹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四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田剑审判员黄秋生代理审判员王红英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彭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