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裴宏波与司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宏波,司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裴宏波,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文政,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商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陶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宏波与被告司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