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建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建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强强,男,汉族。被告常建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建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